十、本署為監督查核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支用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情形,得設置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 決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支用查核評估小組),由檢察長指 派主任檢察官、會計室、研考科、執行科人員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