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務部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職前研習。研 習及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法務部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