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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0 條
經法務部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職前研習。研
習及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法務部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