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職務評定審議會審議職務評定議案時,應將平時考評紀錄、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清冊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職 務評定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首長覆評。 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 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其出席委員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機關首長對職務評定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職務評定審議會復議 。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