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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第 10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
,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
,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