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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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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10
十、社團活動之場地及器材,經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借用之場地及器材 ,須妥為保管,保持清潔,並於規定期限內歸還,若有短缺或損毀, 應於五日內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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