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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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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10
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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