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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0
十、(訂定契約)
    契約簽訂:
(一)一般性申請經本署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受支付團體,陳報檢察長核
      定後,應與本署簽訂契約《如附表 4》,始列入本署支付對象名冊
      。契約中並應約定:受支付團體如有未依執行計劃書執行、使用目
      的與其組織章程所列之公益事項不合,或有其他重大違失,本署可
      視情節輕重,逕自名冊中予以除名,並停止支付款項。受支付對象
      ,就前揭已支付之部分,應負責返還,由審查小組指定轉行支付國
      庫或其他受支付團體。
(二)被除名之團體,本署將該團體名稱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並自刊
      登之日起 3  年內各檢察機關均不將其列為支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