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說明會完成後,觀護人應即填具通知單,將被告同意、不同意參與或 未依指定期日報到之旨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不同意參與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未報到之被告,檢察官得再傳喚命向觀護人室報到參加說明會,或 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