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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10
十、新收收容人患嚴重疾病,經衛生科醫師診斷証明確實無法參加作業
    時,得於原房療養,暫緩配業。療養期間,新收房主管應切實掌握
    其身心狀況,如病情趨於穩定,經衛生科醫師認定足堪作業時,則
    報請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