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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10
十、新收收容人患嚴重疾病,經衛生科醫師診斷証明確實無法參加作業
    時,得於原房療養,暫緩配業。療養期間,新收房主管應切實掌握
    其身心狀況,如病情趨於穩定,經衛生科醫師認定足堪作業時,則
    報請配業。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0
十、新收收容人患嚴重疾病,經衛生科醫師診斷証明確實無法參加作業
    時,得於原房療養,暫緩配業。療養期間,新收房主管應切實掌握
    其身心狀況,如病情趨於穩定,經衛生科醫師認定足堪作業時,則
    報請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