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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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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戒治人若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予戒治處遇課程者,經醫師診斷證明,提所務會議審定後,該期
    成績視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