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所定部長
,為國防部長。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所定主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
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為前項人員與國
防部及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編階少將以上之單位主管及編階少將以
上之部隊主官(管)。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團)、辦事處;所定駐外機關首長,為政府派駐該國(地)之最高代表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應以書面為之;其被授權對象、範圍及期
間,以必要之最小程度為限,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