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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相關款、目所定部長、主管人員、駐外機
    關及駐外機關首長之範圍。
二  第四項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相關授權之要式性、程度限制及再授權之禁止。
三  第三項規定參考外交部「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六點;第
    四項規定參考美國柯林頓總統西元一九九五年一二九五八號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