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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並增訂第三項,考量國防部核定國家機密權責人員之實務需要,將第
    二項有關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之規定移列第三
    項,定明除第二項之人員外,尚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編階少
    將以上之單位主管及編階少將以上之部隊主官(管),以符實需。
三、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相關款、目所定部長、主管人員、駐外機
    關及駐外機關首長之範圍。
二  第四項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相關授權之要式性、程度限制及再授權之禁止。
三  第三項規定參考外交部「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六點;第
    四項規定參考美國柯林頓總統西元一九九五年一二九五八號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