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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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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衛生科、戒護科應將收容人病情及送醫處理
    過程提供予總務科,由總務科彙整,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典獄長核
    閱後迅速傳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例假日由督勤官)奉
    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話向矯正司長報告,另戒護科迅速將戒護事
    故簡報表傳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
    報告表」陳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