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衛生科、戒護科應將收容人病情及送醫處理 過程提供予總務科,由總務科彙整,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典獄長核 閱後迅速傳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例假日由督勤官)奉 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話向矯正司長報告,另戒護科迅速將戒護事 故簡報表傳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 報告表」陳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