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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理措施表示異議時,應以個人名義
    申訴;多人聯名申訴者,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
    停止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