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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理措施表示異議時,應以個人名義
    申訴;多人聯名申訴者,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
    停止其處分。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理措施表示異議時,應以個人名義
    申訴;多人聯名申訴者,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
    停止其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祇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0
十  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祇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