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序如 下: (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申請表(附表一)、保證書(附表二 ),由受刑人向教誨師索取,受刑人寫信通知其眷屬,將同住眷屬 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 相片二吋二張寄入,併申請表依程序陳核。 (二)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部。 (三)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附表三),由教化科 通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同受刑人至懇親宿 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