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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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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評估
    。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九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輔導課程參與」分宗教教誨、諮商輔導、體能訓練與活動、勞動工
    作或技訓、衛生與公民教育五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
    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五目所得平均成績分數三分以上,該
    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撒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前項五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成績均合格,為心理輔導期
    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