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評估
。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九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輔導課程參與」分宗教教誨、諮商輔導、體能訓練與活動、勞動工
作或技訓、衛生與公民教育五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
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五目所得平均成績分數三分以上,該
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撒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前項五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成績均合格,為心理輔導期
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