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10 條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發各監所,以雇用管理僱
用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