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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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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0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應用作業」兩階段 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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