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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應用作業」兩階段
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0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
  「應用作業」兩階段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