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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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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10
十、檢察官辦理「他」字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 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得簽請報結時,檢察長應詳細審核,如發現有 調查未盡之情形,應命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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