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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檢察官辦理「他」字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
    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得簽請報結時,檢察長應詳細審核,如發現有
    調查未盡之情形,應命繼續調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0
十、檢察官辦理「他」字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
    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得簽請報結時,檢察長應詳細審核,如發現有
    調查未盡之情形,應命繼續調查。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13
十三  檢察官辦理「他」字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
      疑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得簽請報結時,檢察長應詳細審核,如發
      現有調查未盡之情形,應命繼續調查。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  檢察官辦理「他」字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
      疑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得簽請報結時,檢察長應詳細審核,如發
      現有調查未盡之情形,應命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