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煙毒犯於送勒戒處所觀察期間,經法院裁定勒戒者,除無庸再派警解 送該犯外,應即依第七項規定辦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勒戒者,檢察官 應即日具函派警提回,並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提 回受觀察之煙毒犯函格式如附件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