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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10
十   (言論謹慎) 
    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
    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