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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10
十   (言論謹慎) 
    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
    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0
十   (言論謹慎) 
      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
      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