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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10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
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