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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0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
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0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
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