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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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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之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應即
    函報本部備查。協商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
    條第二項所定時效,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
    裁判正本,函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