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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