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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民國 86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工作許可證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部、內政部警
  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