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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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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預借。
圖表附件:
格式四 (機關全銜)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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