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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預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預借。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預借。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預借。

      格式四
            (          ) 法院檢察署
              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
      ┌──┬─┬──┬─┬────┬─┬──────┐
      │證人│  │住所│  │身份證統│  │機關長官    │
      │姓名│  │    │  │一編號  │  │            │
      ├──┼─┴┬─┴┬┴─┬──┼─┼──────┤
      │案由│    │案號│    │傳票│  │            │
      │    │    │    │    │字號│  │            │
      ├──┼──┴──┴──┴──┴─┼──┬───┤
      │到庭│民  國    年     月     日│檢察│主辦會│
      │時日│                        時│官  │計人員│
      ├─┬┴─────────────┼──┼───┤
      │起│所  需  單  程  旅  費      │    │      │
      │訖├──┬──┬──┬──┬──┤    │      │
      │地│火車│汽車│飛機│合計│預借│    │      │
      │點│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  章)   │
      └─┴─┴┴─┴┴─┴┴─┴┴─┴┴──────┘
      說明:
      一  本申請書由應到庭作證之證人依式填寫一份,以掛號或限時信
          件逕寄傳喚檢察機關請求核借。
      二  本申請書檢察官及會計室審核無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開具
          支出傳票移送出納人員辦理。
      三  本申請書證人預借之旅費應於訊問完畢,檢察機關正式核發日
          費旅費時如數扣還。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0
十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
    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四)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法院檢察處請求預借。

 (格式四)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處
    預    借    作    證    旅    費    申    請    書
┌──┬──┬──┬────┬────┬───┬────┐
│證人│    │住所│        │身 分 證│      │機關    │
│姓名│    │    │        │統一編號│      │長官    │
├──┼──┴─┬┴─┬──┼────┼───┼────┤
│案由│        │案號│    │傳票字號│      │        │
├──┴─┬──┴──┴──┴────┴───┼─┬──┤
│到庭時日│民國     年     月     日     時  │檢│主辦│
├────┼─────────────────┤察│辦人│
│起訖地點│所  需     單     程      旅    費│官│會員│
├────┼──┬──┬───┬──┬────┤  │    │
│        │火車│汽車│飛機費│合計│預借金額├─┼──┤
│        │費  │費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簽名    │
│        │  ││  ││    ││  ││      ││蓋章    │
└────┴─┴┴─┴┴──┴┴─┴┴───┴┴────┘
………………………………… 20cm …………………………………
說明:一  本申請書由應到庭作證之證人依式填具一份以掛號或限時信件
          逕寄傳喚法院請求核借。
      二  本申請書經檢察官及會計審核無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開具支
          出傳票移送出納室辦理。
      三  本申請書證人預借之旅費應於訊問完畢法院正式核發日費旅費
          時如數扣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