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聘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於其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職業訓練師 資格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逕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資格審 查登記,經該局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已取得職業訓練師證 書者,再度應聘同等級 (含以下) 職稱及擔任相同 (關) 職類訓練師時, 免予送審。 前項應送審人員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 聘任,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