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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0 條
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
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
收 (領) 據送會計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