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