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台 81 人政肆字第 38267 號函訂 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 6 點:「各 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 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 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為求 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