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受刑人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 ,得申請返家奔喪。 (二)受刑人因下列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者: 1.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2.受刑人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3.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4.受刑人遭遇非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