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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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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