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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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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
    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