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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
    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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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
    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