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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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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廿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