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用時應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三、加強雜 役之管理與考核之規定及 93.10.14 宗戒字第 09307000175 號函報 並經法務部 93.10.22 法矯決字第 0930043110 號核備之「雜役、服 務員等項人數配額表」辦理遴選及管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