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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調用時應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三、加強雜
    役之管理與考核之規定及 93.10.14 宗戒字第 09307000175  號函報
    並經法務部 93.10.22 法矯決字第 0930043110 號核備之「雜役、服
    務員等項人數配額表」辦理遴選及管考事宜。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1 條
一、調用時應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三、加強雜
    役之管理與考核之規定及 93.10.14 宗戒字第 09307000175  號函報
    並經法務部 93.10.22 法矯決字第 0930043110 號核備之「雜役、服
    務員等項人數配額表」辦理遴選及管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