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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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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1
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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