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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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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