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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
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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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