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
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1
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