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1
一  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台幣參拾萬
        元以上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四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十五名以
        上,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十名以上者
        ,團體觀護志工在三十名以上者。
 (二)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表
      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
        上未滿參拾萬元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三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十名以上
        未滿十五名,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五名以上未
        滿十名者。團體觀護志工在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
 (三)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
      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
        未滿貳拾萬元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二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五名以上
        未滿十名,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三名以上未
        滿五名者。團體觀護志工在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
      4 其他有事蹟證明對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有特殊貢獻應予嘉
        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