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1一 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台幣參拾萬
元以上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四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十五名以
上,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十名以上者
,團體觀護志工在三十名以上者。
(二)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表
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
上未滿參拾萬元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三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十名以上
未滿十五名,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五名以上未
滿十名者。團體觀護志工在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
(三) 觀護志工於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
揚:
1 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
未滿貳拾萬元者。
2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在二名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五名以上
未滿十名,著有成效者。
3 輔導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三名以上未
滿五名者。團體觀護志工在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
4 其他有事蹟證明對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有特殊貢獻應予嘉
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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