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 代理人,確實符合業務需要,並達到甄選作業公開、公正、公平之目 的,除應依考試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 本補充事項辦理。